一女子分手后遭前男友索要恋爱花销,对方称这些钱是借贷性质,女子必须返还。
39岁的郑女士(化名)表示,她和前男友恋爱期间曾同居一段时间。在其拒绝返还后,还遭到了前男友的跟踪拍摄,对方甚至到郑女士公司闹事、散播谣言。郑女士于是来到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求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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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
若界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则不需返还
“司法实践中,如果要界定为借贷性质,除了有转账等借款行为外,还要有借贷合意的成立和证据,比如明确表示借钱的消息记录、借条等。”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梁颖珍介绍,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,赠与可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
“也就是说,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,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,如‘520’‘1314’微信红包转账、纪念日礼物等,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,不需要返还。”梁颖珍说,对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、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,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,考虑双方的收入、相处时间、经济往来等因素,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,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与。
在本案例中,郑女士表示长期被骚扰该如何保留证据维护合法权益?梁颖珍提示,如果郑女士长期受到骚扰,可采取拍照、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,拍摄时应注意照片和录像要清晰,图像中跟踪者的面部影像要清楚。
“如有录音、录像可以证明跟踪者存在犯罪意图,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,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。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,郑女士可以到法院起诉男友,要求男友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”梁颖珍建议。社工:
双方进入恋爱前需多了解彼此
“建议郑女士根据律师的指引,维护自己的权益,也建议她调整好心态往前看,面对新生活。”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社工建议,开启一段恋爱关系前,双方可以先从价值观、金钱观、消费观等方面多加了解与鉴别,评估对方与自己是否合适,再决定进入恋爱或婚姻关系。
文/广州日报·新花城记者:杨朝露 通讯员: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广州日报·新花城编辑:林传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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